發布時間:2025-06-23 瀏覽次數:0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批工作,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效能和水平,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等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利用建(構)筑物、場地、設施、交通工具等設置的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展示牌、實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向戶外發布廣告信息的設施,其任意邊長大于等于4米,或者面積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設置審批。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中心城區市直管道路范圍內以及專門管理區域范圍內的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審批,包括市直管道路、重慶江北國際機場、中心城區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站點設施、快速路二橫線西段等區域內的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審批。中心城區各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上述區域以外各自轄區內的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審批。中心城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各自轄區內的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審批。
第四條? 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五條 申請辦理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審批,應當按照“渝快辦”公示的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提供申請材料。
利用已有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還應當提供該設施當年安全檢測合格報告。
第六條 審批部門受理申請材料后,應當嚴格審核其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技術標準規范要求。對材料不全或者設置位置、規格、形狀、材質等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詳細明確的申報要求。
第七條 材料審核完成后,審批部門應當對照材料內容開展實地核查。實地核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開展,對申報的設計圖、設置效果圖與實地情況進行比對后予以確認,并應當對是否存在遮擋門窗、堵塞消防救援通道等影響公共安全的情況進行核查。
實地核查發現不一致的,應當要求申請人整改一致。實地核查結束后,應當將核查情況記錄在內部審查流程表中。
第八條 審批部門應當在受理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審批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審批條件的應當作出準予決定,作出不準予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期限不應超過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有效期、戶外廣告設施設計使用年限和戶外廣告場地使用合同期限。
第十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即將到期的,可申請延續。辦理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延續申請。審批部門按照審批程序重新審查,符合條件的準予延續,延續期限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建成戶外廣告設施后,審批部門應當對建成的戶外廣告設施實施監管,對未按照批準條件建設的責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照《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按照戶外廣告相關法律法規,依照《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技術標準》(CJJ/T 149-2021)《重慶市戶外廣告設置規范》(CG 028-2019)等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規定,加強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檢查,定期進行維護保養,確保戶外廣告設施安全、完好、整潔、美觀。
第十三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后,設置人應當在10日內負責拆除。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
來源:重慶市城市管理局官網
附:原文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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