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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金華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包括設置戶外LED顯示屏或者其他附帶夜景光源的戶外廣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包括總則、規劃與規范、許可與備案、維護與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部分。
部分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中心鎮建成區和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的戶外廣告設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利用建(構)筑物、戶外場所、空間、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載體設立戶外廣告設施或者直接在上述載體上以繪制、投影、顯示、懸掛、張貼等方式發布戶外廣告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規范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允許、限制和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道路和建(構)筑物等,以及各區域的規劃控制細則;
(二)戶外廣告的類型以及各類戶外廣告規劃控制的要素,包括位置、形式、規模、密度、色彩、材料、亮化等基本要求;
(三)公益廣告設置的規劃原則、區域、類型以及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市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置的技術規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四條 設置電子顯示屏或者其他附帶夜景光源的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電子顯示屏等的亮度控制標準,安裝亮度調節裝置,科學控制聲音、亮度和使用時間,與所在區域的街景相協調,避免噪聲污染、光污染。
第三章 許可與備案
第十八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大型戶外廣告。
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結合城市設計、城市容貌標準,依法對戶外廣告載體及立面設計的整體設置效果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申請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取得大型戶外廣告載體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關法律文書;
(三)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示意圖和效果圖;
(四)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維護和安全措施方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依法由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由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轉告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相關部門應當在收到轉告后的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決定應當載明設置位置、形式、規格、期限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除利用通過公平競爭方式有償取得使用權的公共載體設置的大型戶外廣告外,設置許可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年。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許可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原許可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在收到許可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許可的位置、形式、規格、效果圖設置完畢,逾期未設置的,其許可決定自行失效。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人不得擅自變更許可的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許可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 因舉辦文化、旅游、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等需設置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的,舉辦人應當在活動舉辦十日前向所在地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申請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取得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載體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關法律文書;
(三)舉辦活動或者交易會、展銷會的批準文件;
(四)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示意圖和效果圖;
(五)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日常維護和安全措施方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有效期應當與經批準的活動或者展會的期限一致,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五條 利用公共場地、公共設施、公共空間等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商業廣告的,應當通過拍賣、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有償取得利用公共場地、公共設施、公共空間等公共載體設置廣告的使用權。
利用前款規定的公共載體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其設置許可有效期按照公共載體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核定,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二十六條 設置非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自設置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非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所在地的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非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備案表;
(二)取得非大型戶外廣告載體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關法律文書;
(三)非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示意圖和效果圖。
第四章 維護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設置期限一年以上的大型戶外廣告,其設置人應當每年向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大型戶外廣告年度安全檢測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大型戶外廣告,是指任一邊長大于四米或者單面面積大于十平方米的戶外廣告。
(二)戶外廣告設置人,是指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戶外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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